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輔導會及榮民榮眷基金會業務調整歸併系列三之二

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

【編按】為避免政府有限資源重複配置,輔導會與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(以下稱基金會),通盤檢討救助慰問及就學補助區隔,以符社會福利衡平性的原則,本期以問答方式,讓榮民眷瞭解有關急難救助慰問作業規定。
 
◎問:原申領基金會重大傷病重點救助的遺眷至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,可否不需具備相關證明,直接辦理救助?
答:一、依輔導會「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」規定:申請急難救助需檢附相關證件;另亦規定:榮服處應派員訪問申請者,瞭解實情後檢具訪查表,並依要點辦理救助或慰問。故無論榮民眷、遺眷是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榮服處均需派員親訪,瞭解榮民家庭實際需求,並連結地方政府及相關社福資源,提供即時、適切的服務照顧。
二、如果無法檢附相關證明者,榮服處亦可以將訪查表做為證明文件申辦急難救助,但不得以「原申請基金會重大傷病重點救助之故」,要求榮服處逕為核發急難救助金。
◎問:原領取基金會身心障礙戶救助之遺眷,是否優先納入遺眷三節慰問發放對象?
答:依輔導會「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」規定:視年度預算額度,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遺眷三節慰問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,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優先…;輔導會與基金會業務調整後,各榮服處已將原申領基金會「重大傷病救助」、「身心障礙救助」名冊納入遺眷三節慰問核發前審查會議進行審查,並依發放類別及家境清寒狀況依序核發至預算發罄為止。
◎問:近期多處山區部落因豪大雨緊急撤村,平地都會地區亦有淹水災情頻傳,可否至榮服處申請災害慰問?
答:一、依輔導會「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」規定,有關災害慰問部分,為避免與地方政府及基金會重大災害救助重複申領,已將原輔導會災害慰問移至基金會統一發放;輔導會僅於緊急災害發生時,至災區或收容處所慰問關懷並致送民生物資。
二、惟原輔導會災害慰問中非基金會重大災害救助項目(房屋毀損、人員失蹤等)部分,各榮服處將主動協助轄區受災榮民(眷)及遺眷向地方政府申請相關災害救助,榮民(眷)亦可向榮服處諮詢相關救助申辦情形。
◎問:大陸籍遺眷未取得身分證,在臺生活困苦,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,榮服處是否可接受其申請辦理救助?
答:依輔導會「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」規定: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亡故榮民之配偶、父母與未成年之子女,及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。故大陸籍遺眷不需考慮其是否已領有身分證,僅需確認其為亡故榮民合法配偶,且經訪視確有急困之事實,即可依規定申辦急難救助。
◎問:剛領取三節慰問金榮民、遺眷,是否亦受限三個月內不得辦理急難救助規定? 
答:三節慰問名單核定係依榮民、遺眷清寒狀況,召開審查會後核發;急難慰問係因榮民、遺眷遭逢急難事故而辦理救助,其性質係屬不同。惟核發三節慰問後,不得再以榮民、遺眷「清寒」理由辦理急難救助申請,避免同一事由重複申領。
◎問:若未領取清寒榮民、遺眷三節慰問金,是否可申請補發?
答:清寒榮民、遺眷三節慰問金係由各榮服處蒐整轄內清寒榮民、遺眷名冊,召開審查會後按核定名單發給,直至慰問金用罄為止,並無補發的問題。惟榮民、遺眷具申領資格者,可逕向榮服處查詢,避免漏發,影響權益。(資料提供:輔導會第一處)
(點閱次數:1283)